本报北京9月22日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行政的、司法的、社会的多种手段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矛盾化解在基层。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促进纠纷快速、公正解决,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对纠纷解决的诉求。今天,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就“多元化化解矛盾
与会专家认为,当前社会中各种利益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价值和文化传统的多元化,要求我们的纠纷解决方式要更有包容性和灵活性。打官司不是解决纠纷的最有效的方式,要建立一种以司法为核心,其他救济渠道构成的多元化体系,实现诉讼内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与整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提供多途径、多层次的权利救济渠道,从而能够有效、彻底并妥善地解决纠纷。同诉讼相比,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成本低、时间短、程序简、效果好等特点和优势。
专家们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由各种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有机统一整体,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共同努力。应当广泛开展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构建一个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平台,积极开展与培育各类行政调解、民间组织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大胆探索诉讼与调解、诉讼与仲裁的衔接问题等;建立和完善健全有效的纠纷预防机制和协调机制。纠纷预防、矛盾疏导应与纠纷解决放在同等重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