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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保安“代行司法权”不力获刑

2007-09-2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受公安机关委托,江西省抚州市一名聘用保安何禄元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因思想麻痹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在何禄元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渎职引发争议后,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据新华社报道,2005年10月,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

徐琴兰立案侦查。2006年1月20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将徐琴兰抓获后,因其尚在哺乳期不适宜拘留,遂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由城西派出所执行。城西派出所因警力不足,于2006年1月21日与抚州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管理中心签订了一份保安服务合同,由保安服务管理中心代为看管徐琴兰。

此后,保安服务管理中心指派6名保安分三个班24小时轮流对徐琴兰进行监视居住。2006年6月,何禄元、杨华莲等6名保安被指派这项任务,并由何禄元任队长。6月27日晚8时许,何禄元和杨华莲到徐琴兰家接班,当晚何禄元将房门钥匙习惯性放在客厅茶几上后,在沙发上入睡。次日凌晨,何禄元、杨华莲醒来发现,徐琴兰家防盗门打开,徐琴兰已经逃离。后公安机关出动大批警力追捕,但徐琴兰至今仍未归案。

据此,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何禄元、杨华莲(另案处理)涉嫌玩忽职守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但何禄元的辩护律师认为,何禄元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公安机关委托保安公司执行监视居住无法律依据,且保安公司是在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下负责保安工作的企业,并不拥有司法权,因此何禄元不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何禄元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在受公安机关委托代表公安机关行使执行监视居住职权的抚州市保安服务管理中心这一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身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高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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