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国家如何救助刑事被害人

2007-09-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单士兵 我有话说

备受关注的国家救助刑事被害人制度目前已正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广东省高院会同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起草拟定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相关文件,目前已报送广东省委审批,将于近期在珠海等城市进行试点。据最高人民法院透露,除广东外,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正在山东、浙江、湖北、四川等地的若干城市试点,

若可行的话,不久的将来会扩展至全国。

曾几何时,在诸如马加爵案、邱兴华案的背后,那些被害人以及家属的脸上,都写满了极度悲怆的表情,撼动着无数人的心灵。尽管说,许多刑事案件发生后,造恶者也曾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却又因为犯罪主体以及家人没有赔偿能力,最终只能变成了“法律白条”,使那些苦难的刑事被害人只能在某个角落暗自哭泣。

特别是在现实中,也还有许多刑事案件长期不能破案,都使受害人群体容易陷于更为困顿窘迫,更为边缘的境地。显然,要想真正消弭那些犯罪分子给受害人及其家属身心造成的长久痛苦,就必须让受害的群体得到及时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这就是国家救助刑事被害人的应有之义。

说到底,国家救助刑事被害人制度,就是对既往相关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补充。其实,此前,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可以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但是,这样的规定太过粗放,在实践中往往很难落地。比如,一些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或畏罪自杀,并无遗产可供侵害赔偿;有的案件久久不能破案,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也就无法解决,等等。现在,国家救助刑事被害人,则可以弥合这类缺陷和漏洞。

由国家给予被害人及时有效的补偿救济,来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能够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国家义务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刑事被害人的参与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给他们及时的权利救济,本身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实现社会正义。

国家救助受害人所需要的资金,目前仍然是个主要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方面,这笔巨额的补偿款,到底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还是由省级财政承担,或是分摊给各级政府,是一个问题;另外一方面,对被害人补偿标准如何确定,也是个问题。比如,就有学者认为,被害人补偿标准不宜高于国家赔偿标准。这些都说明,这笔补偿款,不仅涉及到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分配,也涉及到司法领域内部的相关平衡。而我们最大的祈愿,就是能够基于公平与正义的诉求,尽快解决相关的利益调节与平衡问题。

而且,正在试点的国家救助刑事被害人制度,还面临着许多细节课题要解决。比如,相关补偿的对象和条件如何界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如何确定;有些案件无法确知犯罪人或在判决前被害人急需紧急医疗或其他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能不能确定被害人可申请先行支付,以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大的不幸。

这一切的细节与程序的完善,将决定着这一制度能否实现正义与公平的真正落实。救济权利是对刑事被害人的最大抚慰,对于那些遭受不幸的刑事被害人来说,也只有国家制度性的救济,才能让他们感受到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社会正义与司法和谐的诉求也才能最终获得实现。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