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第7节《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中指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
对马克思所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观点,我国学界早有研讨,在改革开放以前,比较一致的理解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实行公有,消费资料归个人所有。这种理解是有根据的。大家知道,早在19世纪70年代,马克思提出的在公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观点,曾遭到了杜林的攻击。他说:“这种新的‘个人所有制’在马克思先生那里同时也称为‘社会所有制’……马克思先生安于他那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却让他的信徒们自己去解决这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恩格斯反驳杜林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攻击时指出:处于“混沌世界”的不是马克思,而是杜林自己。马克思的观点是“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一书中批评米海洛夫斯基时,也引证恩格斯的解释,认为个人所有制是指消费品的个人所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问题的研讨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发表了大量论文,出版了一些专著。有的学者仍坚持生产资料公有、消费品个人所有的“个人所有制”。如果不考虑“否定之否定”和“重新建立”这种逻辑思维,单就反驳杜林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攻击来说,恩格斯的解释也是说得通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确实存在生产资料公有、消费品个人所有的事实。而且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1章第4节中讲到未来“自由人的联合体”即社会主义社会时,也曾指出:这里“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联合体的社会总产品中“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恩格斯也是依此为例做出消费品个人所有制的解释的。这样解释简明易懂。但是,用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来解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存在一些值得斟酌的问题。一是马克思讲的是三种所有制的“否定的否定”,即“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又要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三种所有制的“否定的否定”,都是指三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先后否定,因而不能用社会主义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来否定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二者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二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不存在“否定的否定”和“重新建立”的问题。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无论资本家和工人,都存在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因而不存在社会主义要“重新建立”被否定了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问题。
究竟怎样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主张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马克思把个人所有制分为两类:一类是孤立的、单个人的个人所有制,即被资本主义剥夺和否定的个体私有制;另一类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公有制经济中,作为联合体的个人所有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指后一种个人所有制。这一见解贯穿于马克思的诸多著作中。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将“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联合起来的个人”不同于单个个人,是处于联合体中的诸劳动者个人。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现代的普遍交往,除了归全体个人支配,不可能归各个人支配”。在1861-1863年的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更为具体地讲:资本家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既与孤立的、单个人的私有制相区别,又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对立。建立“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就意味着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也消灭其他私有制。在马克思的笔下,“全体个人”不同于“各个个人”,前者是后者的总体。“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是由众多个人组成的社会“联合体”,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统一;“孤立的单个个人”是指分散的个体生产中的个人,与小私有制相统一。它们既有抽象的共同点:都是由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或财产,可以抽象地认为两者都是“个人所有制”,又有根本区别: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是体现众多劳动者个人利益的所有制;而分散的孤立的个人所有制是以小私有者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是体现单个人利益的所有制。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的社会公有制。公有制应是每个成员个人都有一份的所有制,是人人皆有。公有制是从整体上着眼的,而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则是从构成整体的各个个体着眼的。
由此可见,马克思讲三种所有制的“否定的否定”,就是要阐明: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而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其发展的必然性又要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否定。这层意思从马克思紧接着“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后面的一段话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那么,为什么马克思不简单地只讲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还要加一个“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呢?这是服从于“否定之否定”公式的需要。资本主义所有制否定了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又要被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所否定,需要运用一个抽象的共同概念即“个人所有制”。所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实际是指建立“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也就是建立每个人有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从这里也可看出:马克思讲公有制,不是空洞的、与个人所有无关的东西。正确理解这一重要观点,对于我国当前的所有制改革来说,也有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应是与广大劳动者个人利益紧密结合的公有制,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我们对公有制的改革和完善,应遵循这一思路。
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述,应该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而不能随意错解和曲解。有的学者将重建个人所有制解释为“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为改变公有制实行私有化提供理论依据。这种见解完全与马克思的原意相悖。马克思明确地指出:“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就是说,否定资本主义所有制不是要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法文版中讲得更清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再者,既然个人所有制是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就不可能是在社会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建“人人皆有的私有制”。这两者是相互排斥和对立的。
有人认为,马克思的设想是:第一步把资本家的大公司、大工厂收归国有;第二步将其回归人民,重建个人所有制。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形式就是股份公司,“就是股票”。这种观点完全背离了马克思的原意。第一,它把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与重建个人所有制完全割裂开来,看作是不同的两回事情。这种观点引证恩格斯《反杜林论》中的话作为佐证,说股票这种占有方式,是“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再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但恩格斯这里恰恰是讲:当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让位于社会主义占有方式后,生产资料归“社会直接占有”,即归社会公有,用于维持和扩大再生产。而消费资料则归个人直接占有,即个人所有。依然是强调生产资料公有,消费资料个人所有。这与股份公司和股票毫无关系。马克思认为建立公有制和重建个人所有制,是统一的和同步的过程,并不是互不相同的两个过程。第二,按照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货币关系消失了,也根本不存在股份公司与股票。这种观点说“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小小一张股票,体现了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制性质的论述的错解。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这种看法。私人购买的股票,依然归私人所有,并非“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即使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股份制,也不是要通过让广大工农群众都购买股票,去实现“个人所有制”。认为资本主义国家通过股份公司这一“过渡点”,完成了向社会主义的和平过渡;认为股份制就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相统一”的个人所有制。这完全是主观构想,远远离开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观点。恩格斯明确地讲过:在资本主义国家,生产资料“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就是说,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和国有经济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都依然是资本家统治和剥削雇佣工人。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来以后,股份制不会继续存在。把马克思讲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说成是理想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是应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这是理论研究中不应有的偏误。第三,这种观点认为,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个人所有制,“是一种以个人私有制为基础的均富状态。马克思对公有制的定义,就是让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这就是社会化,这就是公有制。”说来说去,还是归到私有制上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说马克思对公有制的定义是让自然人占有生产资料。一句话:私有制就是公有制,公有制也是私有制。把这一套强加到马克思头上,是对马克思的天大冤枉。其实,我国存在和发展股份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不能削足适履式地硬套到经典作家的理论观点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