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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惩罚才谈得上自新

2007-09-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吴越仁 我有话说

“熊猫烧香”的制造者及主要传播者李俊等4人,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该网络病毒给众多网民及单位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罪犯也曾因病毒的广泛传播而获利――毋庸置疑,是罪恶,就应该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

本来,法槌一落,是非黑白皆有论定,此喧嚣一时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该

告一段落。

不想,媒体一笔带过的“百万年薪聘请案犯”,却节外生枝。论者认为某网络公司抛出重金聘书,乃是蔑视法律、纵容犯罪、不负责任之举,乃是以所谓“才能”为名、使罪犯卸掉道德枷锁的荒谬行径。“百万薪金”一类的议论,淹没了人们对于犯罪者本身的认知。

记者的跟进调查表明,“百万年薪”并非实有其事。记者重新获得的事实是,那家网络公司称李俊能够承认错误,又比较勤奋好学,想给一个改过的机会,因而有意在他出狱后聘为技术顾问,年薪也非百万。这是一场人为制造的虚惊。

我们应当明确,李俊现在首先应依法服刑自新。通过犯罪表现的所谓“才能”,不必急急忙忙地予以肯定。

从影响上看,对聘用事件的议论可能比法院对肇事者的判决更令人深思。在议论中,我们可以观察到,人们在法律和道德、惩罚与宽容、善与恶等重大关系问题上需要澄清一些观念。比如,李俊以“熊猫烧香”祸害网络,其行为理当受罚,现在就议论他的受聘为时尚早。

当然,这一“失足”并不代表李俊失去了自新的机会。完全不顾犯罪者的行为变化,以法律之罪将人一棍子打死,不是我们惩治犯罪的初衷。

被用来说事的新闻噱头带给人们重新梳理观念的机会。针对“百万年薪”引起的惶恐,有人就较为冷静。他们认为,法律定了罪,但并不表明罪犯的才能不应得到正当的运用。然而,这是服刑后的事。推而广之,一个人犯了罪,法律施以惩罚,这是犯罪者必须承担的后果,为此,病毒制造者和恶意传播者首先应当付出代价。惩罚应达到威慑效果,同时,还应发挥改造功能。

只有这样认识问题,才是对预防犯罪有益的。否则,尚未接受惩罚就谈所谓“才能”,缺乏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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