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目前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2282名;共有18204件“三类案件”接受了监督,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824件,检察机关采纳监督意见493件,占59.8%。人民监督员共对“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407件,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明确规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
贾春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情况时说:“四年来的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诉讼民主,强化了社会监督,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也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
据悉,人民监督员制度先后被写入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等重要文件中,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肯定了这一制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保障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中的作用,完善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机制,贾春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一是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