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城乡规划法强调人大监督公民参与

2007-10-2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袁祥)“通过公民的有序参与,使城乡规划具有民主性,可以大大地推进规划的科学性,同时可以更好地保证规划得到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今天在此间向媒体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下午高票通过修改后的城乡规划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黄建初说:“为了保

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首先制定规划就要具有科学性。第二,规划制定以后,要保证实施的严肃性。无论是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性,还是保证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权威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充分发扬民主。”

按照现有体制,城乡规划属于政府的事权。直辖市的规划要经过国务院的审批,各省的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城市规划也要报国务院审批,省所辖城市的规划要经过省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在审批之前都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而且规划编制机关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时,要把本级人大常委会对规划的审议意见同时上报。

黄建初指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民主性,同时便于人大在城乡规划实施以后加强监督。“一个城市的规划和老百姓人居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突出了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以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