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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修改民诉法破解申诉难和执行难

2007-10-2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袁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述难”和“执行难”有望解决。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重点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了修改。关于申诉

难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由原有的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二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的期间;三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四项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再加一款。同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姚红同时表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延长申请执行期间、完善执行机构等四个方面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

此次修改还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这三方面的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一千元以下,对单位是三万元以下。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此次修改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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