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袁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述难”和“执行难”有望解决。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重点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了修改。关于申诉
姚红同时表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延长申请执行期间、完善执行机构等四个方面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
此次修改还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这三方面的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一千元以下,对单位是三万元以下。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此次修改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