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家陈守一教授诞辰百年之际,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法学会日前在京举行陈守一学术思想研讨会。来自学术理论界的刘隆亨、孙琬钟、王学珍、张守文、周道鸾、孙国华等数十位专家学者聚集一堂,深入研讨陈守一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诸多领域所进行的开创性研究。
陈守一教授是我国马克
其一,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作用方面。陈教授提出,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从我国实际出发,反映人民意志,用大法的形式,准确地肯定和巩固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并规定国家相当长时期内的战略目标和奋斗任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观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起了重要作用。其二,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方面。陈先生提出法的定义和基本特征,澄清了人们的一些模糊认识,对建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新体系作出了有益探索。其三,法律建设与协调发展方面。他提出,过早地将不成熟的东西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不是有益的行为。同样,成熟了却没有及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条文,依然是不协调的表现。其四,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方面。他认为,当政策颁布在法律之后,适用法律时一定要考虑政策的规定,因政策实质上有法律的作用。若法律颁布在后,就不能再按政策办,而应根据法律办。那种认为有了法律就不要政策或有了政策就不要法律的观点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