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日前在全国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上透露,有关公司诉讼、公司清算和解散方面的司法解释,在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解释稿已经基本成熟,并将通过相关程序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
奚晓明指出,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制度获得了健康成长与发展,特别是公司
奚晓明强调,由于成文法固有的缺陷,也由于公司法律生活的复杂与多变,即便是修订后的公司法也不能穷尽公司实践中的所有问题。其中有一些问题,诸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并轨、集团公司的法律规制等,伴随着实践的需求,需要将来进一步立法加以解决。对那些公司法已经作出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实务操作标准的问题,则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据介绍,公司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着手收集了司法实践中需求最为迫切的一系列问题,并就其中公司设立和股东出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以及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等问题,分别起草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据了解,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成功地处理了一批涉及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以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次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杂志社、《法律适用》杂志社共同举办。来自全国三十家高中级法院、各高校约130余名从事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和公司法理论研究的法官与知名学者参加了论坛。(袁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