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1日电(记者范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广告审查职责的同时
(1)任意更改经批准的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适应范围以及保健功能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
(2)含有不科学地表述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3)违反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含有其他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内容。
对经认定为失信和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逾期不改的,将其失信或严重失信等级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加大对其监督检查的力度。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内发布的广告无违法违规行为,其信用等级可调升到守信等级;在随后一年仍然存在违法发布广告行为,无论违法情节是否严重,其信用等级将下调至严重失信等级。对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发布的广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该广告所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