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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络道德失范的路径选择

2007-11-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执笔:涂小雨 我有话说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目标。和谐文化作为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根本,也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是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环节。网络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一部分,必须反映和谐文化的内在要求

。因此,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构筑健康网络道德,是建设和谐文化的应有之义。然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道德规范的缺失问题却愈益严重地凸显出来,诸如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网络恶搞、网络谣言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与建设和谐文化的要求是不相容的,应引起全社会的警惕和反思。网络道德失范的治理必须有全新的思路,要遵循和谐文化理念,解决好技术控制、道德自律、政府治理、立法规范等四个层面的问题。

技术约束:实行网络实名

不可否认,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正是得益于网络的匿名性特征。在互联网中,人们都是在匿名的前提下与人交流的,对于网络另一端的个体的信息都是未知的,网络的时空分离使得一切有关个体的隐私信息都可以隐藏。但是,由于匿名的存在导致网络使用者行为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的降低和弱化,就必然会出现种种道德失范现象。

数字化是互联网的基本技术特征,匿名性是网络数字化环境特征的外在表现。互联网的隐匿性并非是无限的,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技术层面的约束和干预,推进网络实名制度正是技术层面控制的基本手段。网络是一个开放、流动的空间,我们不可能完全杜绝网络上的不良行为。但是推行实名制可以引导网民正确使用网络,有助于树立健康、负责的网络文化。例如,法国的相关规章规定,应用互联网的网民使用任何通信工具,包括互联网,都必须使用实名登记,个人登记的资料在开户的互联网服务公司也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让原有的社会信用链条被互联网割断。这种法律的严谨性表现在不留法律漏洞。如:一个人要申请互联网服务,你必须有固定电话、手机,而申请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必须有身份证作凭。另外,韩国信息通信部要求韩国的DAUM和NAVER这两大商业性门户网站将率先从2007年6月28日起要求网民在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得到验证后,才能在网上发帖和发布各种影像资料。这些有益经验都值得我们在互联网的发展实践中认真借鉴。

道德自律:推进网德建设

网络道德是传统道德规范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网络世界的实质是现实人际关系的一种反映,因此,网络道德并非是孤立的,它不可能完全脱离开现实的道德框架。

道德本身具有自律性的特点,要求人们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不能妨碍其他人。但是,在网络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出间接性的特点。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不像传统道德那样,主要依靠舆论来规范个体行为,而是靠网民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在网络上的虚拟世界中往往会失效。因此,推进网络道德建设,是网络道德失范治理的必由之路。目前,国外的网络使用者自发制定了一些网络道德规范,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所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诫”中,具体地规定了人们在网上的行为,南加利福利亚大学也指出了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的类型。2001年9月20日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2001年11月22日,团中央等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提出了“五要五不”的网络道德要求。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2007年1月23日进行第三十八次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要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努力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营造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要把网络道德治理融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去,把网络建设成为传播先进文化、高扬时代风尚的重要载体。

政府治理:加强政策引导

政府是网络道德规范治理的执行主体,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通过政策引导来推动互联网的良性发展。要把建设和谐文化的要求贯穿于政府网络治理的全过程,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网络治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要切合互联网发展的要求,要坚持以建设和谐文化为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为指导,促进和谐共生、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新型网络道德规范的生成和发展。目前,在政府治理层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不同层级、相互配套的网络治理政策体系。网络治理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未来的网络道德规范失范治理中,政府治理应坚持政策与教育相结合的思路。

立法规范:他律带动自律

由于道德自律中监督的天然缺位,单纯依靠道德自律并不能有效解决网络道德失范问题。法律具有普适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只有在以法律为主导的前提下的他律来带动网络道德自律,才能保证网络健康文明的发展方向,才能使网络发展从无序到有序,引导人们形成良好自觉的网络道德观,自觉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切实履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网络法律的制定已得到了各国政府的密切关注。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条例以及电子通信隐私权法》。2000年6月,印度政府颁布了《信息技术法》,规定黑客将被处以罚款和监禁,监禁时间最高可判3年,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者将面临最高为5年监禁的惩罚。从我国的网络立法现状来看,存在着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的问题,大多数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各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导致不同位阶的法规发生冲突。当然,法律调整也有其自身的成本代价和局限性,特别是网络具有自治性特点,立法更当慎重,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来健全和完善互联网管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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