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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风险防范

2007-11-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孟刚 我有话说

长期以来,我们对于面临市场退出的国有银行的储蓄存款施行优先偿付和全额收购政策,即“银行破产,政府买单”,这事实上是一种隐性的存款担保制度。隐性存款担保制度在保护居民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强化了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由于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关联被阻断,银行往往更

倾向于争取那些能带来高回报的高风险贷款业务。有数据显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造成过去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量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更为严重的是,因道德风险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存量又必须依靠“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不断向银行注资)来解决,这使得政府实施这项制度的成本越来越高。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负担最终是转移给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这便造成了自然人与机构债权人的不公平受偿,为金融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国金融的对外开放,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针对此,应尽快建立一套高效、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将隐性存款担保显性化,实现对存款人保护的法制化,促进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解决国有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的不平等竞争,增强公众对中小银行的信心,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

――采取强制性存款保险,限制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有强制和自愿之分。自愿性存款保险,就是允许金融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存款保险,允许存款人自由选择投保数额;强制性存款保险,则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存款性金融机构都必须是存款保险机构的成员。自愿性存款保险会导致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首先,这种保险模式往往不能吸收到足够多的投保成员,尤其是大银行往往拒绝投保,因为它是否参保对存款人在该银行的存款意愿影响不大。如此一来,存款保险很有可能陷入“小银行俱乐部”的窘境;其次,那些风险偏好型(因而风险更大)的银行更愿参保,存款保险有变成“风险俱乐部”的危险;自愿性存款保险还会导致存款在银行体系内周期性的大规模转移:在经济形势好的情况下,存款会从投保银行向未投保银行转移,而当个别银行发生问题时,存款又会反向移动。

为确保存款保险避免银行挤兑和系统性危机这一主要目标的实现,我们必须选择强制性存款保险。尽管这会剥夺银行自由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和存款人自由选择投保数额的权利,却能使所有存款人都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因而比其他模式更能保护公众的利益。国际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比如,美国对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及所有领取联邦执照的银行和储蓄机构采取强制加入方式,其他机构可自愿。

――实行与风险相联系的差别费率,防范投保机构的道德风险。保险费率国际上并无统一标准。一般而言,固定费率制比较简便易行,但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天然缺陷:由于投保金融机构所缴纳的保费与其财务状态、业务经营水平和承担的风险程度不相关,不利于防范投保机构的道德风险。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更倾向于以牺牲保险者的利益为代价提高其资产组合的风险,从而导致高风险经营机构充斥金融体系,使营运风险不断攀升。同时,高风险业务被金融机构广为推行,还会促使社会资金流向高风险经营企业,导致整个社会资源的非优化配置。

以浮动费率制取代固定费率制已成为目前的发展趋势。我国在确定保险费率时,也应考虑依风险程度不同实行浮动费率:对风险程度较大的银行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增加其经营成本,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增强资产流动性。但实行浮动费率制的前提是要有一套科学的银行信用风险评级体系。此外,存款保险机构还要拥有一定的监管权利,对投保银行强有力的监管不但是防止银行道德风险的必要措施,而且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把可能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限定存款保险赔偿种类,抑制大额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意在保护小额存款人。一方面,小额存款对众多收入低的存款人保障基本生活、应付不时之需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小额存款人缺乏获取信息和实施监督的能力,难以对银行资产质量和复杂财务状况做出正确评价,让他们承担银行破产的损失,不仅有失公平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对这部分存款加以保险而让大储户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基于这种考虑,多数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规定,以下种类的存款不在赔偿之内:1、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款;2、中央、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存款;3、公司存款;4、破产银行董事、经理、股东和审计人的存款;5、与破产银行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存款;6、属于洗钱行为的银行存款;7、持有破产银行发生的债务证券,即凡属于破产银行资本性质的债务持有人都不能获得赔偿;8、持有破产银行证券性质的存款。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大多数国家都希望,在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的同时,激励大额存款人及时监督其存款银行。而银行内部人员(尤其是银行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存款不予赔付,是因为他们对银行的破产负有管理责任,这也是对其道德风险的限制。

――设置存款保险补偿限额,防止系统性挤兑的道德风险。由于全额赔偿会削弱市场约束的基础,因此其导致的道德风险程度也较高,即使实施全额赔偿,存款人仍会想方设法把存款从问题银行提出来,导致挤兑。因此,各国保险机构一般都设有存款补偿的上限,对超过部分的存款不提供赔偿。采用限额赔偿时,保护上限的界定是关键点,如上限太低,未被保护的存款人较多,他们会对存款银行施加市场约束,导致挤兑;如上限太高,会有更多的人享受保护,加剧道德风险。存款保护限额大小的确定原则,就是寻找有效保护小额存款者利益、防止系统性挤兑与减少道德风险间的均衡点。要把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同时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赔偿额度最好低到能鼓励大额存款人和精明的信用机构监督和规范其存款银行。

我国储蓄存款的大部分掌握在小部分人手中,实行限额赔付能有效激发大额存款人监督银行的积极性。同时,大量的存款人都是小额存款人,保护了小额存款,就是保护了最大范围内公众的利益。

――进一步加强审慎监管,遏制银行冒险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不分良莠地把银行从被挤兑的可能性中解脱出来,如果监管机构不按审慎监管规则把失去清偿力的银行驱逐出去,这些银行就会有“激励”去冒最大的风险:如果冒险成功则受益巨大,如果冒险失败,存款保险承担所有损失。更为严重的,存款人甚至能从银行冒险中得到好处:决心冒险的银行愿意高息揽存,而存款人只在意银行提供的利息而不在意风险,所以愿意在健康银行和不良银行之间“逆向挤兑”:从支付较低利率的健康银行取款,存到支付较高利率的高风险银行。没有审慎监管保护的存款保险制度很容易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系统性地倾向于高风险项目,降低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审慎监管原则应该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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