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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2007-11-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曹蓉 邱力生 我有话说

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产权制度、文化传统、法律体系、经济模式及市场结构等。因此,不同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证券市场起主要作用的英、美市场导向型治理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法国、意大利等;另一类以德国和日本为典

型代表的“银行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仿效德国、日本模式的国家有奥地利、丹麦、挪威、瑞典等。

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能够通过公司内部的制度安排,使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相互制衡,从而使代理问题降到最低。这种模式信奉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经营导向,即经理层存在代理风险问题。在英、美等国家股东非常分散,相当部分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东,股权容易流动,实施治理成本很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监控不力。因此,股东依托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买卖股票实现对公司的影响,并以此对代理人形成间接约束。

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东关注的不是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他们一般要求公司向他们提供详细的财务数据,要求证券市场管理者制定规则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属“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英美等国广为采用。以美国为例,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和董事大会组成,不设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常设机构是董事会,这就是所谓“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有权威的人来行使,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实际拥有资产控制权。董事会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多为曾经担任过其他公司高层领导职务者或某方面的专家,内部董事则为公司高级主管人员。董事会下设若干委员会,将部分经营管理权转交给代理人,即CEO代为执行。

银行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是由债权人与代表股东利益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这种模式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经营导向,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地位,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中介组织或股东当中有行使股东权力的人或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其控制与监督公司经营者的行为,达到参与治理公司的目的。

银行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经营导向。以德国为例,德国银行通过长期贷款和作为个人股东的代理人来控制企业,通过接受个人股东的委托,代他们选举公司董事会,从而控制许多公司的大部分权力。银行既是公司的债权人,又是股东,还通过选举代理人进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实行监督。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监事会和理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不得干预理事会的经营业务,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的决议,负责公司日常运作。法人持股,特别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在日本公司中更为突出,控制企业股权的主要是法人,即金融机构和公司。法人股东具有较少的投机性,一般不轻易出售股票。在法律上对法人相互持股没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包括几个公司间的循环持股非常普遍,形成了一个“命运共同体”,由互相信任、支持的企业家控制着企业,使这些经营者在公司中居主导地位。

对比以上两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决定着公司所有者之间的协调机制。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效果。第二,治理模式各有优势。市场导向型治理模式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属“一元制”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和机制能实现有效制衡。银行导向型治理结构模式是垂直的“二元制”治理模式。董事会的权力来源于监事会,在立法上确立了职工参与决策的制度,形成了良好的制衡机制。

两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我国的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市场结构不合理,低度化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当前应着力创造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的构建。基于当前转轨经济现实条件和中国渐进式改革路径,选择银行导向型和市场导向型相结合的治理模式较适合中国国情,未来可逐步建立以市场导向型为主的多样化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目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第一,尽快改变股权过度集中、一股独大及国有股和法人股非流通性的局面,重塑股权结构。在促进股权多元化的过程中,大力发展保险、养老基金等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在完善机构投资者自身的治理机制、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同时,强化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建立独立监事制度,保障监事会能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第三,逐步健全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强化董事、管理人员等的法律责任,引入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制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规;保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得及时、准确和全面性。(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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