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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法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2007-12-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任维东 我有话说

本报昆明12月15日电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近日正式通过了《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将于明年元旦施行。从此,云南对省内5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42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以及一批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走上了法治轨道。

这部条例共7章44条。其中明确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各自的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其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并设立标志,其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根据该条例,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禁止进行6项活动,即: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对违反者,条例规定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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