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
藏富于民治国理念的载体
我国历史上,民生殷富被视为治国的理想状态和国家政体稳固的重要基础,但这一思想在较长时期并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体现,国民收入分配往往强调“大河无水小河干”,将国家财富积累放在突出位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分配方式历经了“按需分配”――“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历史变迁。改革开放以来,多种要素参与分配,财富分配格局几经探索,核心一直围绕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并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质。提高国民收入水平、生活质量,始终是贯穿改革和发展的一条主线。在此背景下,在共建小康社会的今天,“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无疑体现了藏富于民的治国理念,其现实作用是有利于弘扬改革开放的富民政策、增加国民消费支出的可持续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激发民间创业热情。
必须高度重视个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将我国宪法修正案中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规定落到了实处。《物权法》首次明确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第一次集中地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完整地呈现于公众面前,使群众对财产的取得、使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既是对中国近30年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也是中国人财富观念一次质的飞跃。这一与时俱进的法律制度,成为集中体现我国藏富于民治国理念的载体,并将为我国真正走向尊重财富、创造财富的崭新时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人口红利期带来的财富机遇
我国正处在劳动力充沛富余的历史时期,即人口红利期。此时,少儿比例降低,劳动人口比例上升,老龄化尚未达到较高水平,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社会抚养负担较轻,可为促进经济增长贡献人口“红利”。新中国成立以来,人口增加引爆了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直至现在的一个经济活跃期,此阶段正是50年代、60年代及70年代出生人群的在岗工作时间,这些人要买房、养老,形成了强大的需求。美国在二战后也有一个人口出生高潮,推动了美国经济从上世纪40年代末直到90年代整整40年的繁荣。日本也有过类似的人口推动期。当前我们要抓住人口红利期这一历史机遇,一方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利用人口红利实现GDP的持续高增长;另一方面广大群众通过对更多财产的追求,不仅可以充分获取人口红利期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收益,增加个人财产性收入,实现藏富于民,而且还会为我国未来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奠定良好的基础。
目前,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仅占2%左右,但由于流向不均衡,迅速增长的财产性收入主要向一小部分人集中,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社会贫富差距。从国家和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考虑,在我国的市场化进程中缩小贫富差距、降低基尼系数的重要路径,是选择从“少数人拥有”到“更多人拥有”,让中等收入阶层的人数多起来。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是总体收入差距缩小的标志,这一阶层比重的加大,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通过消费和投资拉动国内的有效需求和经济长期增长,人口红利期为我们提供了增加中等收入阶层的人口条件与经济发展机遇。继续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需要调动一切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其基本途径之一,是通过市场化方式让城乡居民拥有的超过正常消费需求的财产转化为资本,服务于社会生产和生活。但现阶段对大多数人民群众而言,家庭财产仍以储蓄为主,拥有能够带来收入的不动产者毕竟为数很少。在此背景下,“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重点要放在盘活资金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过分依赖于出口、投资,而消费驱动比例较低,普通劳动者收入增长相对较慢是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有利于扩大内需,同时还要使普通投资者转变观念,通过越来越多的财产性收入,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
提升财产积累的制度要求
如何落实“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藏富于民的治国理念,除了需要在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和手段上多加考虑外,还需要在“创造条件”的同时完善必要的制度安排。财产能够产生收入有两个前提:一是有财产,二是可以出让财产的使用权取得收入。财产性收入即资本的所得,当前,对绝大多数人民群众而言,财产的积累比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更加迫切。十七大报告中“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将创造条件增加人民群众的收入。以前在可支配收入中占比重较大的是工资,以后财产性收入将成为拉动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新亮点;二是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的财产保值增值。通过提高人民群众的理财水平,稳步增加理财方式,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拓宽其他投资渠道,使广大投资者公平、公正地共享经济增长的好处,不断加入到中等收入者行列。因此,在制度安排中,应注意财产性收入与投资性收入的关系,保障绝大多数人在实体经济中获得稳定的收入并远大于虚拟经济中的收入;同时,注意调控财产性收入过度增长,抑制食利阶层的出现。
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对财产的占有是取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加大力度保护人民群众靠劳动获取收入的机会和财产,应当成为制度安排即“创造条件”的重中之重。必须十分关注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提高,加大对低收入群体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保持物价稳定十分必要,在市场决定价格的前提下,政府可根据通货膨胀的严重程度,在制度安排上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一定的物价补贴。(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