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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改“劳动关系连续”事实

2007-12-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林金芳 我有话说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让员工工龄“归零”,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有违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通过令员工“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

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轰动一时的“华为员工工龄归零”事件总算告一段落。可是,它给我们提供了多方面的思考。有人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以劳动者为本位的法律,甚至向“劳动者一边倒”。但是,在现实中,《劳动合同法》能否走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怪圈,仍有待观察。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已经尘埃落定,剩下的就是一个怎么执行的问题。前不久发生的“企业令员工工龄归零”所透露出的信息表明,劳资双方的博弈和较量远未结束。这段时间,官方、媒体和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尽管令公众看到了一个“光明的未来”,可有意思的是,在我的电子信箱中,却塞满了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培训”、“帮HR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垃圾广告,许多广告甚至赤裸裸地称,将请专家详细评述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以规避用工风险。

更令人惊异的是,某些自称参与制订《劳动合同法》的学者,一方面在媒体上为劳动者们摇旗呐喊,以此博取公众的好感,另一方面,却成为众多企业人事部的座上宾,为他们的招聘解聘出谋划策。这也应了这么一句话,法律是灰色的,而现实之树常青。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只是一件工具,它无法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何况,法律的工具性必须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某些“专家”的这种“屁股跟着脑袋走”的癖好,何尝不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

从《劳动法》开始,到今天的《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如果包括各个地方、部门的实施条例、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有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可谓汗牛充栋。可是,尽管有些内容年年强调,有些文件年年发,可是,制度运行的形式主义,往往使得法律被架空,使得劳动违法成本相当低廉。当劳动法一而再被“下有对策”化解,这不仅让立法者尴尬,让民众对制度产生信任危机,更让守法者失去守法的勇气和信心。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企业迫使员工将其工龄“归零”,这就是一个危险的信号,他告诉我们,光有好的法律还不行,更要有好法律运行机制。

有人说,民众似乎很容易相信,只要有一部法律,或者发布一项政策,就可以一劳永逸。“好像自己的利益不是靠自己争取来的,而是靠官员赏给的。”谁才是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主体?答案是劳动者自己。当前,劳动者权益不断受到企业侵蚀,根本在于工会错位,劳动者缺乏能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在中国,许多从底层走来的工会组织常常被政治和资本的力量联手瓦解,从这个角度出发,固然,劳动者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但他们更需要的,是法律允许他们自己保护自己。事实上,只有工会,只有独立自主、从劳动者中来,到劳动者中去的工会,才能真正将《劳动合同法》执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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