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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当依法处理劳动者投诉

2007-12-2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袁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这是今天提交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三审稿增加的一项规定。

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有些常委委员、部

门和专家提出,目前拖欠劳动报酬等不少问题是由于用人单位违法而造成的,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劳动监察,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可以预防和减少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从而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增加了上述规定。

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了在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管辖争议情况下,应由哪个仲裁机构管辖的问题,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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