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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2007-12-2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袁祥)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对于增强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就该草案作说明时这样表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

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目前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但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让公众普遍关注和忧虑的现象:一些国有企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这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石广生说,“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很高。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成为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物权法出台后,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要求更加迫切。”

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经汇集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认为:上述三类资产在功能、监管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难以用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据此,草案规定: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国家对金融类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也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纳入本法的统一规范和保护范围;同时,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草案还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如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草案还规定,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规定了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还规定了职工的民主监督权益。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草案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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