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从儿童发展的角度来看,仅靠“机会均等”尚不足以保障发展结果的公平性,起点上的不利因素也会影响到儿童的发展。因此,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弱势儿童应该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教育资源,以补偿他们在起点上的不利地位。
弱势儿童是指那些由于社会、家庭及
补偿教育是相对于教育机会均等而言的。教育机会均等的主旨之一是所有儿童享有同样的教育资源,而补偿教育是让弱势儿童享有更多的教育资源,以缩小他们与普通儿童的发展差距。弱势儿童的补偿教育既需要来自社会平等原则的支撑,也需要来自社会经济发展所提供的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弱势儿童的补偿教育政策具有了可能性,同时也呈现出迫切性,需要各方面给予特别的重视。
对弱势儿童实施补偿教育是文明社会的共同追求。从国际社会发展的历程来看,近几十年里一些国家越来越重视政府的调节作用和福利政策,提出让弱势儿童享有更多的、补偿性的教育资源。例如英国2003年颁发的绿皮书《每个孩子都重要:为了孩子的变化》强调,通过补偿教育缩小弱势儿童与其他儿童的差距;美国政府于2002年颁发的《不让一个孩子落后》也强调要满足弱势儿童的补偿教育需求。随着补偿教育理念的确立,大量的补偿教育项目开始涌现。英国的“确保开端计划”和美国的“先行计划”都是投资巨大的弱势儿童补偿教育项目。以美国的“先行计划”(HeadStart)为例,该项目仅2003年度的财政预算就高达67亿美元,每年有大量处境不利的学龄前儿童获得该项目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由于先行计划的主要服务对象局限于3-5岁儿童,近年来又产生了针对0-3岁儿童的早期先行计划EHS,使弱势儿童从出生就开始接受补偿教育服务。
就我国社会发展状况来看,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逐渐具备了提高社会福利的能力。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把社会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让全社会共享社会进步成果为重要目标的。在这一重大转型时期,弱势儿童的补偿教育不但成为可能,也将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目标。在未来的十多年里,社会各界需要从不同角度探索弱势儿童补偿教育的实践途径。
实施弱势儿童补偿教育固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但目前最为迫切的问题是法律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
首先,国家需要从立法方面完善保障弱势儿童获得补偿教育的权利。从对弱势儿童权利的保障来看,我国现有的法律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完善:第一,我国现有的法律在弱势儿童保护方面只明确规定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其他类型的弱势儿童教育尚未被包括在内,例如处境不利儿童和特殊需要儿童等。未来的法律建设需要明确弱势儿童的界定,扩大弱势儿童概念的包容范围,明确规定贫困家庭儿童、离异家庭儿童、服刑人员家庭儿童、多动症儿童、学习困难儿童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弱势儿童享有补偿教育的权利。第二,现有的法律仍然是基于教育机会平等理念的,未来的法律建设还需要从补偿教育理念出发,明确规定弱势儿童应享受的补偿教育服务内容和质量,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其次,国家需要从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保障弱势儿童补偿教育的实施。基层组织机构建设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由政府出资在社区建设儿童青少年服务中心,专门提供针对弱势儿童的教育服务,包括儿童早期训练、儿童青少年心理辅导、家庭咨询服务、家长教养技能和知识培训等内容;另一方面,由教育权力机构要求中小学设立个别化教育方案(IEP)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相关人士为学校中的弱势儿童建立个别化教育方案,并负责管理相应方案的实施。
最后,国家应引导相关的高等教育机构调整培养目标,加强社会学、发展心理学、特殊教育学、公共医学、社会工作等领域服务型人才的培养,改革课程内容,突出服务定向,为实施弱势儿童补偿教育提供人才保障。政府应鼓励这些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到社区和学校从事弱势儿童的服务工作,并对有关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提出相应要求。(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