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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理性双赢来实践《劳动合同法》

2008-01-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慧 冯蕾 我有话说

记者:《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一些企业出现了辞退员工或要求员工辞职的现象,这种让员工工龄“归零”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郑功成:企业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以便让员工工龄“归零

”的做法,当然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它表明通过法律规范来规范劳动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表明《劳动合同法》的部分法律条文还需要有更为细致的法规来配套。不过,《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大家应该都是清楚的,这就是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正当权益,凡当事人双方中任何一方采取单方面行动并损害对方权益的行为,均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不会坐视不管,劳动监察在加强。还有一点就是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也在快速进步,社会氛围已经今非昔比,追求社会公正与劳资双赢的群体意识正在形成。所有这些均表明,中国的改革发展开始步入理性、文明的发展轨道,理性的企业是不应当争当损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的违法“模范”的,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首先即是正确理解并模范遵守法律的规范,以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荣。我国的企业及一些事业单位,确实需要与时俱进地更新自己的发展理念,这样才能真正赢得基业长青。

记者:《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这对规范劳务派遣行业有什么样的积极意义?

郑功成:目前劳务派遣中的问题相当突出,不仅运行失范普遍,而且有许多单位借劳动派遣的形式来规避自己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其结果当然是劳动者正当权益受损。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派遣实际上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单位任何性质的岗位都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的,法律规定的劳动派遣一般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岗位,即用工时间属非长期用工(如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被派遣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被派遣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

毫无疑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规范、稳定的劳动关系,这对于改善劳动关系、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的这种规定,对那些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正规岗位也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减轻自己负担与压力的用人单位是有影响的,但对合法经营的企业影响不大。至于近来一些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一些事业单位)设法解聘正式员工,然后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用工,从而达到既节约成本又规避责任的目的,已经引起立法机构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我相信会有更具体的措施来加以规范与约束,可以肯定,这样的违法用工必定要让用人单位付出更高的成本。

据统计,目前国内劳务派遣公司众多,派遣的工种涉及几乎所有工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普遍。因此,如何清理失范的劳务派遣确实是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与难点,也是下一步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监察机构工作的重点,在这方面,尤其需要工会组织、劳动者的积极参与,需要媒体的主动介入。如果能够形成政府部门、工会、劳动者、媒体多方合力,我相信,失范的劳务派遣问题一定会得到有效的矫治,这对劳动者当然是利好的消息,对用人单位则应当视为恢复理性的选择。

记者:《劳动合同法》在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工资和社会保障、试用期上有新规定,这是否体现了政策对劳动者的倾斜?

郑功成: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这些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倾斜,而只是让失范的劳动关系走向规范,让已经失去平衡的劳动关系走向平衡。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限制,对劳动者获取报酬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以及对试用期的约束,都是各国劳动就业领域通行的惯例,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维护。那些外资企业、港资台资企业、合资企业应当明白,在本国或本地雇佣劳动者也是要维护劳动者的这些基本权益的,他们的法律规定甚至更为严格,如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都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建立在劳动关系规范和劳资双方权益相对平衡的基础之上的,换言之,行为规范与利益平衡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的基石。那种只追求投资所有者或者用人单位单赢的格局,是不可能带来劳动关系和谐的,其结果必然因利益的过度倾斜而导致劳资纠纷与对抗,最终由单赢格局走向双损。因此,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就必须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与社会保障权益等,让劳动者合理分享到国家与单位的发展成果。

记者:目前有一些公司强制与一些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员工签订临时合同,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员工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功成:对这样的现象,除了强化劳动监察力量并加大查处力度,我认为工会组织要切实为工人维权,劳动者自己也应当觉悟起来,通过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向工会投诉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指望用人单位都会自觉自愿地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而是需要通过公权的介入与劳动者的自觉维权,才能彻底改造劳动用工中的单赢发展理念,矫正用工中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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