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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的法律思想

2008-01-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曾加 我有话说

内容提要: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涉及西汉初期的律令和司法诉讼,还保留了不少完整记录当时司法诉讼程序和文书格式的司法文书。这些史料反映出汉代重视以“繁法”、“严刑”维护君主专制统治、重视案件的审判权等法律思想,使亡佚的汉律的内容得以重现,

改变了此前汉初法律思想的研究和评述只能基本以文献所载为依据的现状,使得学术界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汉初的法律思想成为可能,从而对从秦至唐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演变的研究起到承上启下的积极作用,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在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的1136枚竹简中,有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以及遣册等,学术界称之为张家山汉简。由于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涉及西汉初期的律令和司法诉讼,使亡佚的汉律的内容得以重现,故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和法律思想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其中,《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奏谳书》共有竹简228枚,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共有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个案例。《奏谳书》中的不少案例是完整的司法文书,是对当时的司法诉讼程序和文书格式的具体记录。

在张家山汉简出土之前,对汉初法律思想的研究和评述,基本以文献所载为依据。而在张家山汉简被发现以后,就使得学术界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汉初的法律思想成为可能。依目前笔者研究所得,可以认为张家山汉简再现了汉初法律思想的基本概况,对秦汉法律思想的研究有重大意义。

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汉初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视以“繁法”、“严刑”维护君主权威和君主专制统治的法律思想。法律的繁简与疏密,反映出立法者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以及法律制度本身的情况,同时也能反映出立法者一定的立法意图和法律思想。我们从《二年律令》的律令名称及其所反映的法律思想,可以看出当时的统治者力图通过“繁法”来维护其政权和统治地位。《二年律令》包括27种律、1种令,其内容有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安全、行政管理、诉讼程序、金融秩序、婚姻、户籍等等,涉及汉初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从数量上看,仅《二年律令》出土的竹简就多达500多枚,由于律文的大量残缺,李学勤先生认为这只是出土的汉律的律令摘抄。笔者也同意这一观点。因而,面对如此内容丰富和数量繁多的法律,我们似不能用“约法”来概括汉初的法律。事实上,汉初可能是基于甚至完全继承了秦代在这方面的法律思想,建立了一个庞大而严密的法律体系。这种“繁法”、力图建立庞大和完备法律体系的思想与史籍所载或目前一些学者认为的汉初“省刑除苛”的法律思想是完全不同的。同时,从《二年律令》的刑罚名称及内容看,它完全继承了秦律以“严刑”维护君主统治和权威的法律思想:以“严刑”和“重罚”来维护皇帝的权威,维护中央集权。希望以残忍的刑罚达到威慑的效果。如《二年律令》中的死刑处罚方式有五种:“要(腰)斩”、“弃市”、“磔”、“枭”、“斩”,这些处罚方式,仍然继承了秦朝及其以前原始、野蛮和残忍的特点。另外,“轻罪用重刑”的法律思想在《二年律令》中也是常见的。以《二年律令》中的《盗律》为例,在《盗律》中的罪名有:“盗”,即盗窃罪;“受赇”,即受贿罪;“行赇”,即行贿罪;“恐?”,即恐吓罪;“盗杀伤人”罪;“盗发冢(?)”罪,即盗墓罪;“略卖人”罪,即贩卖人口罪;“桥(矫)相以为吏”罪,即假扮和冒充官从事“盗”罪;“自以为吏以盗”罪,即官员监守自盗罪;“劫人”罪,即抢劫罪等十种。内容涉及盗窃、抢劫、赎卖人口、行贿受贿和假冒国家官员等,这些犯罪比起杀人、放火等严重侵害人身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要轻微得多,但是,就是对这样一些犯罪,《盗律》中却多次出现了“要(腰)斩”和“磔”两种残忍和极端的死刑方式。用严厉的惩罚手段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的犯罪,维护封建的皇权统治,原本是秦朝刑法思想的一个基本特点,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轻罪用重刑”思想可以说是继承了秦代法律思想的这一特点。这与汉朝建国时“约法三章”的法律思想已经有了本质的不同,虽然《二年律令》的年代与汉高祖所谓“约法三章”时期仅相差二十多年,“约法省刑”、“轻刑宽法”的法律思想在这部法律中已经很难见到,同时也没有体现出“清静无为”、“约法省刑”等道、法结合的黄老思想的痕迹。

第二,在家族法律思想方面,《二年律令》维护父权在家族中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支配地位的思想印记十分浓厚,不但承袭了秦律的相关内容,也对唐代的家族法律思想有着深刻的影响。强调父权在家族中具有不可争辩的权威和主导地位,主张妻子与其他家庭成员对家长的依附性是张家山汉简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除了注重在法律上确立父权的政治地位之外,在经济上,也主张通过一系列与土地有关的制度保证家族的家长在经济上的主导地位,使父权从经济上得到了强有力的保障。在确立了父权的绝对的家长地位以及经济地位的同时,《二年律令》的《收律》中的一些条款还把家族其他成员对家长的依附性方面以法律形式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对犯有一定罪的人犯,其妻子和年不满十七岁的儿女都要受到株连,这些人连同罪犯的财产和田宅一道,被国家没收。这就是说,妻子和儿女如同家长的财产一样,随着家长被处置。

第三,《二年律令》中的《具律》构架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诉讼法律制度,反映出的法律思想主要是便利诉讼,重视案件的审判权,这种思想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是明确和严格规定关于受理案件和审判案件权限范围,同时确定有司法审判权的官员的级别。既体现了“便利诉讼”的目的,又保证每一个案件能够得到审理。同时主张重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防止“出入罪”。并注重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制定审判监督程序――“乞鞫”,即请求重审。严厉处罚“鞫狱故纵”、“不直”、“诊、报、辟不穷审者”等职务犯罪。但是无论怎么规定,主张保护封建皇族和贵族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维护其特权地位是其根本。

第四,《二年律令》重视保护农作物和各种生产资料,以利于农业的发展。在《二年律令》的《田律》中,规定了禁伐、禁猎、禁捕的时间,草木灰的用途,禁止用各种手段伤害马、牛以及马、牛等牲畜造成农作物损害后的赔偿等等。内容甚为详细。还主张对土地进行控制,以保障税收。严格规定了授田、授田应缴纳的租税和授田的计量、保养等,主张保证国家的税收和对土地的严格控制,从而在根本上保证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另外,在农业生产中,有关于农业生产的禁忌规定。如简二五○:“毋以戊巳日兴土功。”法律中对农业生产禁忌日的规定,在中国古代社会是非常独特的一种法律现象,它将天意与农业生产从法律上紧密地联系了起来。以法律规定体现天的意志,把法律规定与天意融为一体,这样,法律规定和天的意思同样是至高无上的。这时的法律,具有了无可争辩的最高权威,利于要求人们服从和执行。

第五,张家山汉简的《奏谳书》是疑难案例的汇编,其作用应有两种:一是对有司法权的官吏在处理案件时给予指导和参考,以弥补法律的不足或防止官员对法律理解发生偏差;二是提供标准的司法文书的格式,供各级官吏参考。它所录案例有22个,涉及了司法和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有杀人、盗窃、逃亡、请求复审等等,力图使辑录的案例涉及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为官员处理案件起全面的指导和参考作用。有学者专门根据《奏谳书》总结了汉代的刑事诉讼程序,认为汉代刑事讼诉的程序一般包括劾、讯、鞫、论、报。笔者认为,从《秦谳书》的内容看,汉代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还应包括“复”即复审以及“谳”,只不过这两个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所必经的阶段。

总之,张家山汉简的发现,对从秦至唐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演变的研究起到了承上启下的积极作用,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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