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方法是一门高深的教学艺术。全国几千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为探索科学而有效的教学方法,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任何课程教学过程的结构都是“双主体”(也即“多主体”)的。《基础》课属于“使人成为人”的课程,教学过程的结构更是“双主体”的。教师是教学过程的主体,学生也是教学过程
学生自我意识的“分化与同一”过程是《基础》课教学过程的心理基础,也是教学过程能否有效的关键环节。《基础》课教学过程的实质是利用教学活动推动学生自我意识产生“分化与同一”,以实现教学目的的过程。一般而言,只有教师教的过程,而无学生自我意识“分化与同一”过程,教学无效。《基础》课教学的效果是这样产生的: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在教学活动的推动下,学生统一的自我意识“一分为二”,即分化为主体的我与客体的我、理想的我与现实的我,同时,还能“合二而一”,即能够用主体的我去分析、评价和同一客体的我,用理想的我去分析、评价和同一现实的我。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学生的自我意识只有实现了“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的全过程,学生才能形成新的认识、新的价值、新的行为和新的品德,实现教学目的。相反,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或者学生的自我意识没有产生分化;或者产生了分化,但没有实现同一;或者既无分化,也无同一,教学只能事倍功半或归于无效。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作用与学生的作用都是重要的,而在有些情况下,学生的作用更为关键。教师讲好课只为实现教学目的创造了条件,而教学目的能否真正实现,还要看学生自我意识“分化与同一”得如何。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如果学生失去了主体性,对自我意识的“分化与同一”采取消极甚至抵制的态度,《基础》课教学注定无效。这是《基础》课教学的深层规律。在教学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偏差是,用讲授专业知识课的方法去讲授《基础》课,教学过程不涉及、不推动学生的自我意识产生“分化与同一”,使《基础》课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这是产生《基础》课教学失效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然而,这个规律至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要遵循这个教学规律,教学内容、途径和方法需要改革,教师的素质也有待提高。
《基础》课教学过程的“双主体”结构必然要求相应的教学方法――“学导式”教学方法。所谓“学导式”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同处主体地位,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双主体互动”实现教学目的的教学方法。“学导式”教学方法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采用指导、引导和激励等措施,吸引学生主动投入教学过程,成为教学过程的主体,实现教师与学生“双主体”互动,依靠师生共同努力探索问题,寻找答案,并展开教学过程中的修身过程,实现特定的教学目的。
“学导式”教学是一类教学方法的总称。它是《基础》课教学过程“双主体”结构的载体,体现了“学导式”教学的规律性。《基础》课“学导式”教学方法十分丰富。
一种是“基本教学方法”。《基础》课的“基本教学方法”,主要是一种,即“系统讲座式”教学法。“系统讲座式”教学方法要求任课教师高标准地对待每一章、每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将每一章、每一个重点难点问题都看作为科学研究的课
题,使研究性、深刻性、精辟性、针对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磁性贯穿教学的全过程,做到依据教材,超越教材,让每一堂课都变成精彩的“讲座”。“学导式”教学并不排斥教师的系统课堂讲授,而主张以教师的系统课堂讲授为教学过程的基础,而以其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为辅的教学思想。
另一种是“辅助教学方法”。“辅助教学方法”是配合“基本教学方法”而设计和使用的。在一般情况下,“辅助教学方法”不能作为“基本教学方法”在课堂上使用。辅助教学方法也不是随意采用的,而是精心设计和安排的,应在课前准备成熟。可以在每堂课下课前使用,也可以在课程进行中穿插使用,以便使课堂起伏迭宕、引人入胜、加深理解、升华境界,形成教学方法的合力。(作者系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