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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取代“规范”是对早餐标准的滥用

2008-01-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游 我有话说

近日,中国烹饪协会表示,其起草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早餐经营规范》将于今年5月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个早餐标准,该规范除了对早餐企业的规模、技术、卫生标准等作出规定外,还规定早餐亭、早餐车必须隶属于早餐经营供应单位。有人因此断定,以后个体的煎饼摊、馄饨摊将被取缔。

在很多城市,早餐

是一个公共难题,虽然煎饼摊、馄饨摊随处可见,但很多摊位并没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卫生状况也令人担忧。为此,有关部门不仅出台了相应措施加大管理力度,也通过市场开展形式多样的“早餐工程”。此次早餐行业标准的出台,更可以从技术上为各地的“早餐工程”提供规范和指导。

但是,从“标准”中我们除了看到众多的“规范”,还读出了另外一层意义,那就是“规模”。“标准”对于早餐经营单位不仅在技术上提出要求,也在规模上提出限制:必须是连锁企业,有统一加工、配送中心,统一品牌、形象、产品和服务,服务人员应统一着工装、戴工帽、挂工卡等。

其实,该标准在出台时就有声明,其作为行业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我们不能盲目解读为“个体的煎饼摊、馄饨摊将被取缔”。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忽视该标准在行业内的影响,“早餐标准”虽然没能在法律上禁止个体早餐经营点的存在,却因种种规模上的限制,在事实上否定了他们提供早餐服务的资格。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成为了很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法宝。但是,行业标准的制定有着严格的规定,一个行业标准的出台,首先靠的是技术引导,需要制定者在技术上占据行业领导地位;同时,也要考虑标准应有利于引导整个行业在技术或管理方面的发展,而不是使个别企业因此获得垄断利益。

规模经营确实有利于促进标准技术的应用,一些技术标准也确实只有在生产达到一定规模时才能实现。但是,有规模不一定就能实现“规范”。

而且,规模是靠技术创新和改善经营一步步发展出来的,仅靠“标准”的限定并不一定能培养出规范、高效的食品服务。经营者在经营中提高产业集中度、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完全应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的方式来达成,而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或组织,不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排除、限制小规模经营者的经营权利。

早餐经营者无论规模大小,如果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就是合格的;无论经营方式如何,能满足公众消费需求的,也应该是“标准”的。在行业标准中过多地对规模提出限制,其实就是利用“标准”的门槛制造不公平竞争。只有通过行业标准的引导提高大小规模经营者的经营效率,监督和改善他们的卫生条件,从而增强他们的竞争力,更好地为公众服务,才是一个行业协会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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