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一个时期以来,北京一些文化骗子公司打着中央部委、协会、报社、出版社、研究会等旗号,通过给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打电话、发传真的方式,实施高价推销图书或要求对方出钱参加其组织的会议、培训、出国考察、评奖等欺诈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这些单位的正常工作,损害了
监察部及时召开了由中宣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参加的协调会,迅速成立工作小组及以北京市纪委监察局为牵头单位的联合调查组,先后4次对8家重点涉案公司和16家文化类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这次联合执法检查中,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等地区的8家文化类公司被发现涉嫌犯罪,19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日前,联合调查组对联合执法检查中的有关案例进行了通报:
案例一:赵永、陈宇诈骗案
2007年6月21日,赵永、陈宇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逮捕,9月11日移送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15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依法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目前,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被告人赵永、陈宇于2007年3月至6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1区33号楼A座056号北京宏润兴业文化发展中心办公地点内,以虚构的“中国企业发展中心”、“中国工商界领军人物(北京)论坛组织委员会”的名义,与全国多家企业联系,谎称将于2007年6月22日至24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中国工商界领军人物(北京)论坛”并需交纳相关费用,骗取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公司、深圳粤泰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塑在线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参会费及赞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永、陈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崔索柱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崔索柱,因涉嫌诈骗于2007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批准逮捕,11月2日,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5月29日,崔索柱谎称能够给中国旅行社总社办理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的批文,并将用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找人伪造的批文交给中国旅行社总社欧洲部六处处长王某,骗取王某的好处费人民币26万元。
案例三:胡元均等人制销非法出版物案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事实:200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胡元均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冒充税务局工作人员,要求本辖区内企业订购相关税务资料工具书(经鉴定均系非法出版物),采用将书款汇至海淀区邮箱的方式,大肆招摇撞骗公司、企业上百家,非法获利100余万元。2007年10月26日,海淀分局将涉案人(共计22人)以招摇撞骗罪移送至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