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县级以上政府被告将由中级法院受理

2008-01-1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16日电(记者袁祥)为了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是我国行政审判中一个突

出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环境不理想,相关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近年来,各地法院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践证明,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使法院和法官在没有直接干预和压力的条件下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中突出问题的作用。”奚晓明说。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0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重新作了调整,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决定自己审理,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这一司法解释2月1日起施行。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