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宁波1月19日电浙江省宁波市开始实施立法保护文物保护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决定:凡是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等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最高要罚款50万元。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旭表示,宁波市拥有一大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有历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近日批准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指出,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等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确定之前,申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地下文物勘探。
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宁波市还规定,国有文物保护点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文物保护点转让、抵押的,应当报公布该文物保护点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文物保护点转让的,所在地政府可以根据保护的需要予以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