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知县对乡村社会的治理
王日根、王亚民在《从〈令梅治状〉看清初知县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刊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二○○八年第一期)一文中指出,清初黄梅地区山环水绕,耕地仅占半数,且贫瘠土地居多,自然和人为灾祸频发,人口密度较小,以耕织结合为生存样式,社会
生态特别脆弱。民间不知储藏,流于健讼,且存在多盗等严重社会问题。针对这些情况,知县李成林首先招徕复业,尽量减少老百姓的挽输之苦,将以公代赈的方法贯彻到城池的整修、驿舍的建造、渡船的添设等社会事业中,整顿狱政和粮草支放,切实推行乡约宣讲,使百姓对官府产生向心力。他带头倡捐达十五次,壮大了公共事业的经济基础,在群众中赢得了较高的声望。李成林严于驭下,设立“墨皂”,推行总票之法,实施乡约保长之方,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使绅耆与官府能有效合作,并通过驾驭书办、衙役来实现对乡村的控制。在“获上”方面李成林亦能巧妙行事,一方面请求上司更改成命,减轻地方负担,另一方面巧言善辩,在揣摩上司心思、巧以事例相辩的同时,又以连带责任相暗示,为自己治理好地方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李成林跳出了任期短而难有作为的困境,使当地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唐代不存在性开放的社会风气
岳纯之在《唐代性开放说质疑》(刊于《南开学报》二○○七年第六期)一文中指出,唐代并不存在性开放的社会风气,从结婚、离婚到再嫁,唐人仍然是传统的、保守的。对于婚外性行为,唐人更是深恶痛绝,并予以严厉谴责和制裁。所谓唐代性开放,夫妻之间不相禁云云,都不能成立。学者们之所以得出唐代性开放的结论,与他们对唐代胡化的过分夸大有关,也与其研究方法的偏颇和失当有关,以偏概全、选择性使用史料、随意割裂和解读史料等很容易导致结论出现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