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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学者研讨当今的社会公正

2008-01-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由中央编译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和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共同主办的“当今的社会公正”国际学术研讨会,近日在京召开。中央编译局副局长王学东、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副主席米夏尔・布里及张文成、季正矩、于建嵘等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与会者认为,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人

的一贯主张和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公正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法理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其中蕴涵着人们对合理的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和利益格局的诉求。社会公正是人类的永恒追求。社会公正的内容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公民要求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文化教育、司法公正、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除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还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正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的权利、医疗的权利、福利的权利、工作就业的权利、劳动创造的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和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正不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重要尺度。

大家说,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社会公正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首先,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经济关系观念化的表现。公平正义的标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的、统一的、恒定不变的标准,而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把握公平正义的标准。其次,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内涵,不能简单地用抽象的观念来界定公平正义。如在经济领域,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在社会领域,公平正义则体现为所有的社会成员,包括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体,都能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四位一体的公平保障体系。再次,公平正义是相对的,其实现程度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由于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唯一公平的分配制度,所以既不能把公平理解为收入上的平均主义,也不能放任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公平是在尊重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能够保护困难群众的公平,它承认差距的存在,但这种差距应当是合理的、适度的。(闻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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