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某省人代会上,列席分组讨论的该省全国人大代表李永忠在审议两院报告时,直言司法系统存在的一些问题。但他的发言,屡次被一位省人大代表打断:“这话可是你说的,不代表我们的意见”;“这不是我们组的意见,是你个人的”;“不要把我写上,我没有这个意见。”最后,这位人大代表竟匆匆离场,完全是一副生怕李永
在各省、市“两会”相继召开,全国“两会”渐行渐近之际,这样的场面,在我看来具有标本意义,我们可以从中引出许多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与思考,将有助于更充分地发挥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
一问:那位屡次打断李永忠的发言、又匆匆离场的人大代表是谁?
许多人强烈要求公布这位离场的人大代表的名字,我认为是有道理的。因为人大代表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要行使监督权,自己在人大的活动本身也必须受到监督,这根本不涉及什么隐私权或者个人自由的问题。选民作为人大代表的最终授权者,他们有权知道这位代表的反应为什么如此强烈?有谁威胁了他吗?他究竟怕什么?等等。只有这些问题都真相大白了,选民才能知道他是不是有负重托?今后还是不是要继续授权给他?
二问:人大代表究竟应该具备怎样的政治品格?
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各级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但人大作用的发挥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过去我们往往简单地将原因归咎于制度。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各种权利和职责,不会自动变成现实,它需要通过人大代表在人大内外的积极活动来实现。可是,如果人大代表都像这位匆匆离场的人大代表那样,树叶落下来都怕砸破头,凡事以不沾锅为原则,那这一进程恐怕就永远也无法启动。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必须具有敢于坚持真理,代表选民说话并承担可能由此带来的后果的政治品格,否则的话还做什么人大代表?
三问:法律对人大代表言行的保护,是不是还有不足的地方?
必须承认,那位人大代表在听了几句尖锐发言之后就如此惊惶,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这个道理就在于,人大代表真的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言行,而给自己带来麻烦。
虽然宪法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都有明文规定,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这只是“显规则”,除此之外,还自有一套处理这类问题的“潜规则”。
我国的人大代表大都是兼职的,在人大开会期间,他们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活动,但在闭会期间,他们又成了那些被他们监督、问责的行政官员治下的普通民众。如何防止官员们因为代表在会议期间的言论给代表穿小鞋,甚至打击报复?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