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务委员会制度”是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中“现代学校制度”这一国家级课题的主要内容之一,南京市鼓楼区是主要实验区。在中央教科所和南京市教育专家的指导下,试验区的学校从尊重家庭、社区对学校管理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入手,拓宽学校民主渠道,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他们认为这一实验的意
何谓中小学“校务委员会制度”
据中央教科所这一课题的常务副秘书长李继星介绍:中小学校务委员会制度,在欧美教育发达国家是一项历史悠久、应用广泛、相当成熟的现代教育管理制度。我国由国家立项对这项制度的研究实验,起步于2003年。与国外不同的是,南京鼓楼实验区中小学的校务委员会,不是对人事、财务等均负有决策权的权力机构,而是在校长负责制前提下,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的一种新型制度。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专家等人员组成,他们的责任是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进行协调和审议。
校务委员会委员人数在11至15人左右,聘期二至三年。实验区各校均遵循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产生校务委员会的所有代表。
南京市宁工小学校领导首先通过走访,对本社区内的贤达人士进行了解,列出了社区委员候选名单。经过多次研究,学校最后确定了前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张贞庆同志和宁工新寓社区主任赵彩荣作为学校校务委员会的社区代表。
该校校务委员会中家长委员的人选,采取推荐和自荐的方法产生。学校先后召开了两次家长会,第一次向广大家长进行校务委员会制度的宣传;第二次,让经协商确定的17位家长委员候选人在全体家长面前作竞选演讲。最后,全体家长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出6位家长委员。这6位委员分别来自高校、中学、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由于学校有近70%的学生是流动儿童,学校又增补了3位流动儿童的家长作为校务委员会的特邀委员。该校教师代表的选出也是经全体教师民主选举产生。
南京市渊声巷小学为校务委员会的产生提供了另一种形式。学校原来有个家长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的家长代表就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推选。校务委员会其他成员分别聘请学校所在街道、教研部门的领导和教育研究专家,如湖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南京市教研室的教研员,南京市教科所的宋宁副所长也是渊声巷小学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学校行政部门的成员也是校务委员会的成员。
校务委员会如何发挥职能
学校大到发展规划,小到教学措施、教学实践,都需要对外宣传并做好协调工作。学校校务委员会成员不少是社会知名人士,他们的宣传协调作用是学校自身无法企及的。江苏省教育学院附中的石城校园坐落在石头城公园中,环境宜人。根据市政府统一规划,石城校区应实行置换。有些家长不愿搬迁,并借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写信给教育主管部门,反对搬迁。校务委员出面召开了家长会。经过协调,家委会主任带头表态同意搬迁,并做其他家长的说服动员,使搬迁顺利进行。
古平岗小学聘请担任校务委员会成员的家长开展家教咨询活动,受到了广大家长欢迎。每周三晚上18:00―20:00开通“校长热线”、“成长热线”,接受家长的来电咨询。一到周三晚上,校长室的热线就响个不停,家长们和校务委员会的委员们共同探讨教育孩子的良策。学校还不定期地聘请校务委员会中的教育专家担任成长热线的“阳光大使”,为家长答疑解难。
校务委员会中学生代表的意见也能得到重视。赤壁路小学校务委员会学生代表提出“老师上课要微笑,要生动有趣”的“议案”,学校采取了这一意见,“微笑进课堂,多一点亲和力”成了学校对教师的新要求。
审议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是校务委员会的重要职能。新一轮高考方案出台以后,南京市要对高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按照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综合素质评定为A的学生应占40%。江苏教育学院附中校务委员会评议时认为,这所附中是四星级学校,学生的综合素质较高。40%为A的比例就全省的学生平均水平而言是合理的,但就这所附中来讲则偏低了,应该提高到80%左右。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全省本科录取率只有30%多,而该所附中是90%多。学校最终采纳了校务委员会的意见。该校的处理方案不仅受到南京市综合素质评定检查组专家的首肯,也被省内不少市县四星级学校借鉴。
试验区很多中小学制定了校务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委员产生办法、工作考评制度、学生重大利益问题决策程序规定、学生违纪处理与申诉办法等制度,以确保校务委员会工作的高效、有序和规范,并对聘任的校务委员会委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对长期不履行委员职责的委员可以予以解聘,还对为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给予了表彰和奖励。
校务委员会与学校管理层的关系尚需完善
由于目前校务委员会与学校管理层并没有一个法律可以界定的关系,所以,如何保证落实校务委员会的权力,是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问题。一般说,校务委员会并不干预校长的具体事务,只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素质教育等方向性问题进行评议,只对校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校务委员会的决定校长应当尊重,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本着协商的原则处理。显然,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存在着不少需要调整和完善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