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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以市场手段加强环境监管

2008-02-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冯永锋 我有话说
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绿色保险)的“路线图”。两部门将于今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和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
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

“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有人担心,企业如果不欢迎绿色保险怎么办?专家认为,企业必须认清形势,正确认识绿色保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绿色保险”:经济和环境“双赢”

据了解,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

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这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现状不能再持续下去了,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迫在眉睫。

潘岳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但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

但这并不意味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污染。因为环境保险的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大,那么高昂的保费会压得企业不堪重负。保险公司还会雇佣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是一项经济和环境“双赢”的制度,也是一个能更大范围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手段。

不该对“绿色保险”心怀犹豫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曾经联合进行了一次针对“绿色保险”的联合调研。调查发现,企业对绿色保险似乎并不积极。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环境政策处处长原庆丹说:“过去,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是在忽视环境成本的状态下获得的。企业已经‘享受’惯了这种环境‘无成本’或者环境‘低成本’的‘美餐’,现在要求他们为环境成本负责,为污染事故负责,他们一时之间可能不太乐意接受。调查也发现,大型企业认为自己资金雄厚,有能力负担风险;许多小型企业本来就是在完全不管环境责任的状态下才获得市场竞争力的,让他们上绿色保险,可能就运营不下去了,肯定不欢迎;中型的管理规范的企业,对绿色保险也会有一些认同。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绿色保险在当前仍旧缺乏‘市场需求’。如何让绿色保险获得企业的追捧?这是推进绿色保险应当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认为,企业除了应当看到承担环境责任是大势所趋之外,更应当看到绿色保险给企业带来的益处。前不久,河北一家小工厂从山西购买了66吨的煤焦油,全部装在一辆本来只能装36吨的货车上,结果车在路上翻了,煤焦油全部倾倒在河中。为了不让河水被污染,当地政府出动大量人力物力,筑了三十几条坝,调用大量的棉被来吸附煤焦油,花了几千万元才把污染控制下来。这个例子非常生动地提醒企业,如果没有上绿色保险,企业不太可能有能力承担环境污染的高额赔偿。他说:“有人说,如果发生重大特大型污染事故,保险公司会不会赔不起?我想,可以这么说,这个世界上只有买不起的保险,没有赔不起的保险,因为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再保险业务,把风险分担到国际上更多的保险公司上。这样,利用整个社会的能力,来帮助企业化解环境污染风险。”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认为,在当前相关立法尚未特别有利于企业积极购买绿色保险的状态下,可结合已经有的一些政策来帮助企业强化其环境意识,比如结合环保“三同时”要求,比如结合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比如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等。他认为,绿色保险有一个好处,就是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社会上多了一层对企业的环保监管手段,因为企业要是不按照环保的要求生产,保险公司可以有许多办法来“对付”企业。

绿色保险体系预计在2015年前全部建成

潘岳介绍,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据了解,当前,在操作层面,环境污染责任险将从四个方面开始逐步实施。

一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

二是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尤其是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重点考虑,其他类型的企业和行业也可自愿试行。具体试点方案由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提出。

三是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

四是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本报北京2月18日电)

照片说明:许多企业共同污染着一条河流。如果有绿色保险,受害的农民也许能够得到赔偿。王俭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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