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教育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基础教育工作存在什么问题,怎样发挥教育督导的作
(二)如何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以及界定其职能。如何处理教育督导行为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行为、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关系,如何处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制度之间的关系。
(三)应当对国民教育中哪些领域的教育工作进行教育督导,教育督导的范围可否包括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四)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督导结果应当对督导对象产生什么作用。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全面研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主要围绕上述问题提出意见。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3月31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