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5个选举单位于2008年1月分别选举产生,共选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87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审议确认2987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
现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予以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2月28日(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