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感不仅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极具学术创新价值的问题,其中内含了若干的双重属性。对其加以分析和探讨,不仅可以看到幸福感问题的复杂性,从而拓展其学术含义,还有助于我们解决现实中的幸福感问题。
一是幸福感的精神性与物质性问题。当古希腊哲人伊壁鸠鲁将幸福定义为“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
二是幸福感的内在与外在因素问题。幸福感的理论模式近年来发生了转换。早期的理论建构重视外部因素对幸福感的影响,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外部因素对幸福感的解释率相当小,于是将研究转向内部因素的作用,尤其是人格因素如何使人在相同的环境下做出不同的反应。即使从日常生活中也可以看到人的内在因素可以改变外在因素:一些人可能面对好的环境而感到不幸福,而另一些人则可能面对坏的环境而感到幸福。这就是表明个人内部建构(如遗传、人格特质及人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生活事件如何被感知,从而影响幸福体验。还有,用统计学的方法人们也已经发现,幸福感的程度依各人的遗传因素而异。甚至有量化的研究表明,是否能保持好的心态,80%取决于我们的内部因素。
内在与外在幸福感关联到幸福感的久暂问题。如果我们的幸福感仅仅靠外部刺激来满足,我们很难维持长久的幸福。一个人只有具有了幸福感的内在根据,才能有持久的甚至延续一生的愉悦,而不是只能获得转瞬即逝的快乐。问题是,如果先天不具备这种“乐天派”的遗传基因,是否有后天的手段来弥补这种不足呢?这就引出了下一个问题。
三是幸福感的技术性与人文性问题。解决幸福感问题的传统路径是依靠人文手段,人文文化的主要功能就是提升人的精神状态,通过诸如人生观、价值观的矫正,通过哲学、文学、宗教的教化与熏陶,来改善人的心灵,导向对世界的积极态度,由此也获得精神上的幸福感。所以我们看到,即使在物质生活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如果具有丰厚的人文追寻,人也是可以获得幸福感的。这也说明,优良的人文观念如果深入人心,根植于人的灵魂深处,就可以通过后天的方式将其转化为人的内在因素从而获得幸福感。
问题是,在科技发达的背景下,我们是否还可以通过技术的途径来获得幸福感?自从发现一些精神痛苦感具有生理、病理的原因后,人类便致力于从医学的并且广义的技术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抗忧郁药物之类。它们用于消除患者的忧郁等精神痛苦症状,使其重新获得愉快、喜悦、积极向上的心理感受,也就是恢复到正常人的幸福感指数。
如果将技术手段纳入视野,那么在“开发”技术性幸福感的过程中,必然要碰到如何处理与人文手段的关系问题,尤其是我们会以何者为主去追求幸福感,这可能又会成为一个引起激烈争议的问题,它或许类似于20世纪20年代“科玄论战”中提出的“科学能否解决人生观的问题”一样引起争议。推而广之,不仅在这里产生了技术能否解决人的幸福感问题,而且还扩展到了诸如生物政治所主张的科技手段解决人性之恶是否可能的问题;由此又回归到现代文明所面对的那个永恒的主题:如何恰当地处理科技与人文两种文化、两种手段的关系问题,也是一个所谓“文化和谐”的问题。
将上述关于幸福感的若干双重属性贯通起来看,大致可将物质性、外在性和技术性的因素视为一极,而精神性、内在性和人文性的因素视为另一极,可以说它们在产生和导致人的幸福感上起着不同的作用。物质性、外在性和技术性的因素通常类似于管理学中的“保健因素”,当剥夺这些因素时,会导致人的不满从而产生不幸感,但增加这些因素时并不会成正比地增加人的满足感和幸福感,甚至达到一定限度后还会走向反面,这就是我们常常看到的,随着经济收入的增加,占有财富的扩张,一些人变得更加不满足,从而更缺乏幸福感。至于目前通过技术所获得的幸福感,还明显地具有短暂性、副作用(如药物成瘾和网络沉溺等)和未知的风险性等不足,也还不能成为我们应该主要依托的手段。于是,精神性、内在性和人文性的因素在导向幸福感的过程中就非常类似于管理学中的“激励因素”,这些因素的“开发”,可以持续、有效地给人带来幸福感。例如,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平衡和谐的内心世界、充满关爱的人文情怀,无疑会“不费分文”地成为源源不断地产生幸福感的源泉,所谓“仁者无忧”,就表明我们的先贤早就洞悉并揭示了幸福感的这种精神性人文性源泉。也正是因为如此,人文工作者、思想教育工作者、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者对于创造“国民幸福总值”(GNH:GrossNationalHappiness)具有重要的作用。当然,其前提是这些精神性和人文性手段的内容和形式都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担当起为公众增加幸福感的时代性使命和责任。
最后,还需看到幸福感的实现方式上,也有“肯定式”和“否定式”的双重形式,前者是直接增加人的幸福感,或者是有了幸福后还要追求更多的幸福,所谓“锦上添花”式的幸福;后者是通过减少人的痛苦来从反面使人获得幸福感,也就是通过“排忧解难”后所获得的那种快乐,所谓“雪中送炭”式的满足。从某种意义上,后者比前者是一个社会更应注重的幸福感的实现方式,因为后者给人带来的是恢复到正常人的那种“必要的幸福感”,而前者往往追求的是超出正常状态的“额外的幸福感”,而对其过度的追求极可能是适得其反,导向“求不得”之苦。而且,在观念上重视满足和实现更多的人的基本的幸福(无痛苦或减少痛苦)甚于追求少数人的额外幸福,也构成和反映了一种更人性化的幸福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