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6日电(记者冯蕾)财政部今日宣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从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和原则、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审批程序、日常监管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全国行政事
《办法》明确,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财政部是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在配置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办法》明确要求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