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部署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
会议讨论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
会议强调,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坚持统筹规划、标本兼治,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与工业布局,加强工业点源、农村面源、城镇污水以及内源污染治理,加强生态修复,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努力恢复太湖山青水美的自然风貌,为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全国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有益经验。
会议原则同意《方案》提出的太湖流域治理目标,要求到2012年,太湖湖泊富营养化趋势得到遏制,湖体水质有所改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三类。
实现这一目标,一要优先保障饮用水安全,完善区域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蓝藻事故防范措施,建设饮用水安全监测系统和预警体系。今年要全力防止因水质黑臭影响饮用水安全。二要严格控污减排,对工业点源、农村面源及内源污染实行全方位控制,并逐级分解到行政区域予以考核。三要努力修复生态,适当扩大引江济太工程规模,恢复和建设重要湿地及生态林。四要切实加强水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企业环保准入制度,制定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加强重大科技问题攻关,加快现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完善流域监测网络和执法体系。五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区域、部门协作,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把太湖治理好,让人民群众满意放心。
会议认为,为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与批准程序;强调了保护规划的权威性,规定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强化了保护措施,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对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