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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主权归属大事记

2008-04-0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西藏地处中国的西南部。居住在这里的藏族先民,远在公元前就与生活在中原的汉族有联系。以后,经过漫长的岁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众多部落逐渐统一起来,成为现在的藏族。到唐朝(公元618-907年),藏汉双方通过王室间的联姻、会盟,在政治上形成了团结友好的亲谊关系,在经济和文化上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为最终建立统一的国家

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1247年,西藏宗教界领袖萨迦班智达・贡嘎坚赞同蒙古皇子阔端在凉州(今中国甘肃武威)议定了西藏归顺的条件。

1271年,蒙古汗政权定国号为元,并于1279年统一了全中国,西藏成为中国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区域。

1368年明王朝接替元王朝,继承了治理西藏的权力。

1644年,清王朝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的治理。1653年、1713年清朝皇帝分别册封五世达赖喇嘛和五世班禅喇嘛,自此正式确定了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以及他们在西藏的政治和宗教地位。

1719年,清政府派军队进入西藏,驱逐盘踞拉萨三年之久的准噶尔部,着手改订西藏的行政体制。

1727年,设驻藏大臣,代表中央监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与四川、云南、青海的界线,也于此时派员正式勘定。

1793年,颁布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共二十九条。同时,在西藏成立正规藏军,从内地调驻西藏各地官兵1400多名。藏汉军队统由中央派驻的官员管辖,并决定在西藏照内地之例,设立铸钱局,铸造官钱行使,银币正面背面分别用汉藏文字铸“乾隆宝藏”字样。

从1727年始设驻藏大臣到清王朝覆灭的1911年,清中央政府先后派遣驻藏大臣达百余人。

1912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参议院颁布的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同年,北洋政府设立蒙藏事务局(民国三年改为蒙藏院,隶属国务院),任命贡桑诺布为总裁。

1912年8月10日,为组建中华民国第一届正式国会,北京政府颁布《中华中国国会组织法》和国会议员选举法,规定西藏地方民众参加选举的办法和被选举的议员直接参政。

1927年,中国国民党在南京组建国民政府,并于1931年召开国民会议,十三世达赖喇嘛和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均派出正式代表参加。这次国民会议制订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总纲第一条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的领土。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禅的行政机构堪布厅的代表,还参加了南京国民政府于1946年召开的国民大会。

1929年国民政府设立蒙藏委员会,主管藏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地区行政事宜。

1940年4月,国民政府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设机构。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和平解放。

1959年,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变”,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于3月10日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图谋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同年3月28日,国务院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领导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乱,并实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和各种野蛮刑罚,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翻身解放。

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翻身农奴和奴隶破天荒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1984年,中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报记者马振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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