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在封建农奴制经济基础之上,并为其服务的旧西藏封建农奴制,其上层建筑的核心是政教合一制度。13世纪中叶西藏正式进入封建农奴制社会;1959年西藏进行民主改革运动,封建农奴制被彻底废除。西藏农奴制是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地方政府、贵族、寺院占有和农奴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为主的封建剥削制度。旧西藏地方政府及
封建农奴制的西藏社会等级十分森严,按血统贵贱,身份高低把人划分为三等九级。最上层是僧侣,也就是喇嘛,其次是贵族,最下层的是农奴、奴隶。上等者身贵似金,下等者命贱如草。西藏档案馆内至今保存着一份《不准收留铁匠后裔的报告》:1953年,堆龙德庆县一个铁匠的后裔在十四世达赖身边做事,当达赖发现他是铁匠的后代后立即将其赶走,并明令凡是出身金、银、铁匠,屠夫等家庭的人均被视为下等下级人,不能在政府里做事,不能和其他家庭通婚。森严等级制度下的西藏妇女地位与牲畜并列,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定其归属,可以当作礼品赠予他人。农奴主粗暴地控制着农奴的人身,不仅可以随意支配农奴,把他们出卖、抵押,或用来赌博、转让,还握有农奴的生、死、婚、嫁权力,并对农奴任意施加刑罚。占总人口不到5%的官家、贵族、上层寺院几乎占有了旧西藏全部的土地、草原、山林和绝大部分牲畜,而占西藏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不得不依附于领主的庄园为生或充当世代家奴,遭受强制的乌拉差役、租税和高利贷三重剥削,生活在死亡线的边缘。
通行数百年的《十三法》和《十六法》等法典,竭力保护三大领主利益。农奴如有“触犯”,“按其情节不同挖其眼睛,削其腿肉,割舌,截手,推坠悬崖,抛入水中,或杀戮之,惩戒将来,以免效尤”。而“下等人命价为一根草绳”,农奴和奴隶连喊一声“冤枉”都是非法的:“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械击之;不受主人约束拘捕之;侦探主人要事者拘捕之;百姓碰撞官长者拘捕之”。还规定:凡仆人反抗主人,而使主人受伤较重的,要砍掉仆人的手或脚,如主人打伤仆人,延医治疗即可,如打伤活佛,则犯了重罪,要挖眼、剁脚、断手或处以各种各样的死刑。同时,寺庙可以根据法典制定详细的“寺规”,贵族可以根据法典在自己的庄园制定详细的“家法”,寺庙和贵族可以自备刑具,私设公堂,刑罚农奴和奴隶,甚至可以将农奴和奴隶处死。据《当代中国的西藏》载:“有的农奴被领主作为射击打赌的活靶。”在西藏甘丹寺就有许多手铐、脚镣、棍棒和用来剜目、抽筋等的刑具。
农奴主以宗教需要为理由,常常用农奴的人皮、人头骨等器官作为法皿。西藏历史档案的记载,令人恐怖:“为达赖喇嘛念经祝寿,下密院全体人员……,急需湿肠一副,头颅两个,各种血、人皮一整张,望立即送来”;“本处需进行天女敬食佛事,需头颅四具,肠子十副、净血、污血……各种肉、各种心……等物,务于20日送来。”1958年到1959年春,仅在拉萨西郊一个佛堂里,为了念经放咒,管事头人就索要整人头27个、人头盖骨6个、人腿骨4根、整张人皮1张、人尸1具、人肠14捆、人肉8块、人血9瓶。
已故十世班禅大师于1988年4月接受《民族团结》记者采访时曾深有感触地说:“1959年民主改革以前,西藏处在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社会。其黑暗、残酷的程度,恐怕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本报记者马振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