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人口结构的老化不仅带来了如何协调老龄化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问题,而且也带来了值得我们关注的法律问题。为维护老年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这一群体设立老年监护制度。而构建老年监护制度,应当遵循“尊重自我决定权”、“活用尚余能力”、“维持生活正常化”等理念。
老年监护制度应
在老年监护制度中树立“活用其尚余能力”的理念,实现老年人个人的终生发展。这一理念的树立,使老年人在仍有一定的意思能力和特殊方面的技能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活用其尚余能力,积极参与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建设中来;使他们的创造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尊重,在受到保护的同时也能发挥余热。实现老年人的终生发展,是指从时间上来说,处于老年阶段的老年人的实践活动、社会关系、人的需求、各种能力、潜能素质仍要继续发展。“活用其尚余能力”的理念是针对老年人的自身特点,满足其基本需求,使他们在获得充分照顾的同时也能实现个人的发展,给社会、他人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利用老年人力资源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可以缓解家庭、社会的压力,提高社会生产力。对老年人能力的充分、有效利用,也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老年监护制度中确立“维持生活正常化”的理念,有利于使老年人得到公正的对待、充分的生存保障。当未受到外界因素和疾病的影响时,每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都会经历从婴幼儿到老年等各个阶段,这是人类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进入老年阶段后人的身体机能会发生衰退,但不应当将老年人看作是特别的群体与社会隔绝,而应将其融入社会,整个社会环境应全方位地接纳他们。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维持他们生活的正常化,保证他们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使他们能够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并满足其生存的基本需求,也是实现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从建立平等的代际交换角度分析,老年人作为父母及社会成员,在对子女尽到了抚养、监护义务,完成了繁衍、抚育后代的使命后,他们也同样享有生存和享受的权利,应当受到子女、社会的关爱与照顾。设立老年监护制度,使他们的生活达到正常人的生活水平,这也是保障老年人生存权的需要。(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