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个民族是一家。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关于民族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促进了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形成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喜人局面。为进一步促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展示我国民族工作的最新进展,本报从今天起开辟《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专栏,敬请关注。 |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记者韩洁)从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到支持民族地区经济、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发展的一系列专项政策,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推出各种优惠政策,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源源不断注入“活力”。
转移支付政策:破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难题”
来自西藏财政厅的数据表明,目前西藏财政支出的93%到94%都来自中央的转移支付,这意味着西藏财政每花10元钱,至少有9元是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
不仅西藏如此,我国众多少数民族地区近年来都从中央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中获得了发展的“动力”。财政部数据显示,2000年到200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民族地区转移支付717.3亿元,这些资金有效缓解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资金短缺难题。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中央财政从2000年起,对少数民族地区专门实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支出因素,中央财政还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实行优惠政策,如提高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等。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地方政府自主安排,是典型意义的均衡拨款。2000年到200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8个民族省区一般性转移支付2096.83亿元。
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表明了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视。根据我国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的设想,今后财政转移支付要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提高中西部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插上“腾飞翅膀”
统计数字显示,2006年,我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3个多民族省份的生产总值总计达到20519亿元,与2002年的10518亿元相比,按可比价计算增长了63.5%,年均增长13.2%;民族地区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0832元,比2002年的5417元增加了5415元。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增长的背后得益于中央财政推出的一系列经济扶持政策。
我国明确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少数民族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同时,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还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的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三农”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等部门,还因地制宜制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民族地区特需商品生产、特色农业、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服务少数民族特殊需要,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
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供销总社等,还大力支持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环境保护、民贸企业发展、边销茶生产等。
此外,对由于免征农业税和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而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少数民族集中的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还给予了适当补助。
税收优惠政策给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带来了实惠,同时中央各种经济扶持和财政补助政策的实施也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注入新活力。
多项专项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
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学伊始,在福建省各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就读的少数民族学生,都会获得高中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600元的助学金。这是福建省出台的一项扶持当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特别政策。
同样,为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从2007年起,内蒙古财政每年将安排2000万元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长期以来,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问题突出,严重制约着民族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已经成了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的重点。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考虑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特殊困难,中央财政在社会保障、扶贫、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干部异地安置、干部职工办公取暖、基层政权建设以及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给予了倾斜照顾。2000年到200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8个民族省区专项转移支付5971.37亿元。
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中央财政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还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照顾,在分配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时,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系数高出同档次非民族地区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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