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落实免费服务政策 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服务

2008-05-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新华社记者杜宇 我有话说

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是政府应承担的重要公共服务职能。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在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方面呈现四大政策亮点。

亮点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同时,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通知》强调,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亮点二:劳动者可享受免费就业服务

“与现行政策相比,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实现了普惠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通知》的规定,劳动者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下列免费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等。

亮点三:免费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通过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使公共就业服务更加满足广大劳动者的普遍需求。”

亮点四:建立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通知》要求,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已初步建立。全国城市和大部分县都建立了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窗口的综合性服务场所,99%以上的街道和70%以上的乡镇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95%以上社区聘请了专门工作人员,基本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

但是,公共就业服务的现状与社会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许多地方的队伍建设不到位,工作经费未落实,特别是服务功能、服务质量与效率还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各级政府将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通知》要求,从健全体系、保障投入、完善功能、强化手段、提高质量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