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确认:胡某系《全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使用胡某作品,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有关的规定,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高考试题的命题和设计应当服从于考试选拔的需要,服务于考生利益。在考虑是否指明所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时,同样要考虑具体试题考核测试的需要和考生利益。而语用性文章主要考察考生对文章本身信息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给出文章内容就已足够,作者姓名与考核测试目的无关,因此国内外很多考试试题采用对于语用性文章不指明作品作者的习惯性做法。此案中涉及的文章属于语用性文章,考试中心确实使用文章设计了高考试题,但由于该使用行为的特殊性,未指明作者姓名,属于上述例外情形之一,不构成对胡某署名权的侵犯。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法院同时建议,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考试中心可考虑今后能否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