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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

2008-06-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东 我有话说

6月3日上午,中国广告协会、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发出防范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倡议书,在本次会议上,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就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向记者做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陈锋首先指出,目前出现的一些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主要表现在:一些非奥运赞助企业,比如利用广告的形式在广告中使用广

告元素,使公众认为这个企业与奥运有一定的联系;现在的火炬接力正在传递,有一些非奥运赞助企业,用火炬的形象在做广告。另外还包括其他的方式,比如非赞助企业用奥运门票进行推销。另外还有一些企业,搞一些营销活动,也和奥运相联系,如“奥运大促销”像这样的一些活动。某家非奥运合作企业在广告宣传中非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虽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但却通过诸如激情2008、2008奔向北京等元素,或者某些媒体开办奥运相关栏目时与非奥运合作企业合作或者做广告。以上这些现象,都属于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

在以往的一些奥运会或者其他的体育赛事过程中,有一些观众会穿着非赞助商的一些衣服,或者是饮用一些非赞助商的饮料。对于这种行为,陈锋解释说:作为每一个去奥运场馆观看比赛的个人,就有义务遵守我们的相关规定。比如进场,也是出于安保的考虑,所有的饮料应该是禁止带入,进入场馆可以购买我们的合作伙伴的饮料。观众穿着服装我们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如果有群体性的观众穿一样的服装,包括群体性的观众穿的是赞助企业的服装,这个也是要受到限制的,因为奥运会实施清洁场馆政策,非商业化,也不允许赞助企业的服装,非赞助企业更不允许了,如果有这种情况我们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说给他一些带有奥运会标志的不干胶,贴在他的身上。

当有记者问到,现在在媒体和街头经常看到非奥运赞助商赞助某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并赞助某些国家队的宣传广告,这是否也是隐性市场的广告宣传?陈锋回答说:奥林匹克的市场开发是分辖区的,采用辖区的原则,比如说你赞助了某国的奥委会,你的宣传区域应该是在这个国家奥委会的辖区内,如果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奥委会的辖区内做,就没有这个权利了。

有一些非奥运赞助企业赞助国家代表队的情况,它不是一种隐性市场行为,这是两个知识产权、两个品牌,举例说,比如你赞助了中国国家跳水队,如果你在宣传中说你是中国国家跳水队的赞助商,当然我指的是非奥运赞助企业,没有问题,如果你要说,我赞助的是中国国家跳水队,国家跳水队是在这次奥运会上有可能拿多少多少金牌,这样和奥运联系在一起了,这就是隐性市场。

陈锋特别强调,国际奥委会是要求在奥运赛时,所有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形象使用应经过国际奥委会批准,而且他们都要向国际奥委会承诺,他们的形象在比赛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作为商业使用,如果商业机构未经国际奥委会批准就使用他们的形象,则构成了违反肖像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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