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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2008-06-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记者袁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今天在此间表示:“要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

在今天

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王胜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在工作思路上做到“四个更加注重”、“五个统筹兼顾”,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要求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统筹兼顾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及社会公众感受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关系。

王胜俊表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通过司法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要切实增强政权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专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把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别是政治安全放在人民法院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

“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而公正的结果应当经过公正过程得以实现。人民群众期待的公正是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王胜俊表示,“在工作中,既要防止因片面追求程序正义而‘机械司法’、‘一判了之’,同时也要防止无视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王胜俊说,诉讼调解以当事人合法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为前提,便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应当大力支持和推广。特别是在一些民间纠纷引发的传统民事案件中,应当更加注重调解,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生产、生活中和谐相处。

“依法独立审判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格公正司法,但决不是把审判工作与社会隔离起来、孤立起来;加强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是必要的,但也不能搞神秘化。”王胜俊指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严格公正司法,不但不是封闭式的,而且必须把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广泛的监督之下。同时,审判工作只有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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