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规定是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出台的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旨在切实贯彻新
按照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应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等。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等。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需另行安排开庭时间的,应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审开庭前,人民检察院提交新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律师查阅;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
《规定》还完善了指定辩护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如规定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被告人的律师提出陈述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