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视野下的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一词有着丰富的内涵,从刑事科学的角度看,它至少表现为犯罪得以有效遏制,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经济持续繁荣,社会充满活力。具体而言,刑事科学视野下的和谐社会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犯罪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严重犯
第二,刑罚措施整体趋于轻缓,刑罚功能积极有效,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够及时得以修复,民众的生活不会因为一定数量的犯罪行为存在而感受到威胁和压力,犯罪行为人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心理失范得以矫正,人身危险性得以消除,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第三,刑法调控力度合理科学,社会稳定而富有活力,民众的自由权利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和谐社会必定是持续稳定的社会。和谐社会是实现社会稳定与民众自由权利有效保障动态平衡的社会,忽视任何一方面而致社会运转异常均非和谐之本意。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基本价值追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刑事司法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点体现在“宽”、“严”、“济”三个关键字中。所谓“宽”,意味着“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所谓“严”,即对于某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惯犯、累犯,应当依法严惩;所谓“济”,则是指协调、配合,将宽、严不同的刑事策略在不同具体案件的处理中结合起来,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
惩罚和控制犯罪不是最终目的,通过刑事法律的适用和刑事政策的施行,构建和谐团结、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才是刑事法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追求。以“权利保障”和“公平正义”为旨趣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个复杂、多元的有机整体,其视野开阔,政策兼容性强:既尊崇罪刑法定的刚性原则,又蕴含丰富的人文关怀;既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也不忽视刑法防卫社会的积极功能;既强调应首先注意对犯罪人从宽处断的可能,也注重对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依法予以严厉制裁,能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保持合理的动态平衡,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路径
刑事政策的成功或失败,关键取决于它在实施过程是否有效地实现了从目标到结果的转化。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调整刑事司法观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法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当前,刑事司法工作不仅要勇于面对刑事犯罪增长的严峻形势,依法惩治各种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而且要善于应对各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的形势,妥善裁处各种刑事案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换言之,刑事审判工作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应当承担促进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时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调整刑事司法观念――既要有实现公平正义的意识,又要有增加和谐因素的意识。
第二,逐步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刑事和解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即犯罪行为发生后,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就加害行为及后果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确立刑事和解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尚需在相关刑事法律规范中完善一系列制度,如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界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犯罪行为范围――一般情况下对轻微犯罪在达成刑事和解后可免除处罚,对其他案件根据和解程度酌定从轻处罚;设立刑事和解的相关诉讼程序――赋予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解后的撤销案件权、不起诉权和犯罪人反悔后公安、司法机关的重新追诉权等。
第三,注重司法的恢复性功能,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手段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其本质要求,一是保护社会关系不受或不再受犯罪侵害;二是对已经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损害状态进行有效恢复。社区矫正制度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专门的国家机关指导和监督下,依靠社会力量,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存在法律制度设计不成熟、相关配套措施缺失等问题,因而有必要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第四,调整刑罚结构,严密法网,宽严得当。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由严厉等级不同的多种刑种有机组合而成,以期构建处罚等级紧密衔接、合理匹配的逻辑体系。然而,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搭配不够合理,尚需完善,其努力方向有节制死刑适用,重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改革无期徒刑,增加其与死刑的协调衔接匹配度;扩大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的适用范围等。(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