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从实际情况看,特别是从这次汶川特
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对公安消防队承担的这一经常性重要任务,应当单列一条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原有的“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规定修改为:“公安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上一次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目前火灾公众责任险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是否从法律上强制要求上述单位都投保,尚需研究。
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以及保监会研究认为,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问题。但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需要慎重研究、逐步推行。建议将范围限定在商城、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发挥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的作用是必要的,但消防安全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为避免罚款处罚中的随意性,对公安派出所检查认为属于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还是以报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法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罚为妥。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删去上述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