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提出,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一是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水、电、气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二是价格问题比较敏感,特别是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的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三是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购气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草案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监督法的规定,采取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进行执法检查等方法,对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实施监督。对于政府依照宪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的具体内容,不宜在各单行法律中规定。法律委经同环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鉴于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相关规定,法律委经同环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草案中针对报废机动车拆解、禁止重新拼装使用问题的条款也一并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