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领域
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内地与香港特区有义务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的民商事判决,填补了内地人民法院执行香港特区民商事判决依据的空白,使得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在另一地得到实现,既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也有利于维护两地司法判决的效力,从而进一步增强两地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解释确定了一项新制度,使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程序统一、明确和简化,增强了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从而消除了投资方对诉讼与执行相脱节的疑虑,增强跨区域投资、贸易的信心,使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的经贸往来、人员交流以及其他各项事务能够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顺利运作,内地与香港特区在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特点和优势,在有力的法律支持下,将更加充分地培育和发挥出来。
本次公布司法解释,是继1999年、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司法解释之后,又一更具影响力的司法举措。它将进一步表明内地人民法院依法维护香港和内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诚意和决心。这一司法解释的实施和执行将进一步加强两地已有的司法协作关系,不断拓展两地之间新的司法协助空间。